省商务厅公布《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4-02-12 文章作者:  米乐体育怎么下载

  第一条 为逐步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依照国家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部署,我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时间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有五大类: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1、凡在河南省境内登记注册的单位和团体或具有河南省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并到中标家电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公司进行拆解处理的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按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家电拆解补贴。

  4、在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享受补贴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享受补贴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由省交通运输厅核定并公布。

  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九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环境保护厅筛选,报省政府确定,确定结果由省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1、交售旧家电流程:(1)购买人选择回收企业,通过电话、网络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2)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按约定将旧家电送至回收企业指定的回收网点交售),购买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士兵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下同)并进行登记;(3)对合乎条件的,回收企业收购购买人提交的旧家电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样式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4)购买人收取旧家电回收款及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共三联:第一联为“回收联”,此联为红色,由回收企业保存;第二联为“拆解联”,此联为绿色,由拆解企业保存;第三联为“销售联”,此联为棕色,由购买人收取,购买新家电时交销售企业保存。

  交售或回收的旧家电应符合以下门槛:(1)电视机: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2)空调: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3)冰箱: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4)洗衣机: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等主要部件齐全;(5)电脑: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齐全。

  2、购买新家电、领取家电补贴流程:购买人可先售旧,后购新,也可先购新,后售旧。(1)购买人应在交售旧家电后,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每交售1台旧家电可在5大类家电中随意选择一种,购买1台新家电;(2)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审核,并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3)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10%补贴额(以规定的最高补贴上限为限)后的金额支付新家电货款。

  购买人也可先购买新家电,销售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购买人凭此联到销售企业兑付家电补贴。

  1、旧家电回收流程:(1)回收企业按购买人约定的时间及时上门回收旧家电,对旧家电主要部件进行全方位检查确认,核对收购人有效身份证件,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将凭证第三联交购买人;(2)按旧家电回收价格兑付交售款给购买人;(3)当天将家电以旧换新相关信息录入到国家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2、交售拆解企业流程:(1)回收企业要及时将旧家电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送交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应与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相符;(2)如实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相关信息;(3)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二联)交至拆解企业;(4)在拆解企业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5)领取拆解企业垫付的运费补贴。

  第十二条 销售企业销售新家电流程: 1、审核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2、购买人符合有关规定的,按新家电正常售价开具正式发票;3、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即按新家电正常售价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5、凭新家电销售发票、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商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补贴资金。

  1、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拆解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收购旧家电,不得无故拒收;

  2、收取回收企业随货交售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二联、销售发票和批次交售旧家电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相关信息汇总表,并进行货、单核对;

  3、对合乎条件的,收购旧家电,并结合实际数量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

  6、凭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二联)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企业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

  第十四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我省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拥有相对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商注册地在河南省境内,拥有相对应的服务能力,具备一定经营规模,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经商务主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备案;

  3、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真实的情况,制定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并及时将回收企业及合乎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导中标企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营业范围,并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任部门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设有连锁网点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回收企业,应到网点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回收企业,可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中标企业要与省商务厅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要保证规范备案,承诺对所属网点的责任、义务,并及时公布各类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主动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并保持旧家电主要部件的完整性;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回收企业应对回收旧家电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并将回收旧家电的相关统计报表及时报企业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回收企业要加强购买人有关信息管理,未经购买人允许,不得复制、透露购买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我省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二十三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真实的情况,制定家电销售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并将中标销售企业及合乎条件的销售网点及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销售企业所属的销售网点,应向所在地区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业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销售企业及合乎条件的销售网点按有关法律法规备案,不得向网点备案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销售企业要与省商务厅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要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明码标价,公开透明;要设立家电补贴兑付专柜,指定专人负责,方便购买人及时兑付家电补贴,并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对所属各销售网点的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禁止乱涨价、虚假宣传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

  第二十六条 销售企业应确保购买人的权益,对购买人在选定家电并议定价格后,再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的,应按规定给予抵扣补贴部分资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二十七条 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销售网点应设置专门的公示栏,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须知、指南等;设立家电以旧换新24小时服务热线,建立健全物流配送体系,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八条 销售企业应对家电销售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并将家电销售的相关统计报表及时报企业所在地区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加强购买人有关信息管理,未经购买人允许,不得复制、透露购买人信息。

  第三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环境保护厅按照合理地布局、集中处理的原则进行筛选,报省政府确定,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可以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三十一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3、具有与拆解处理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第三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厅根据我省真实的情况,制定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的具体条件,保障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

  第三十三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与省环境保护厅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将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完毕。拆解处理企业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

  第三十四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第三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公开拆解处理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

  第三十七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回收企业要准确地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等。

  第三十八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垫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四十条 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做整理,经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垫付的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 结合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四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所在地省辖市级环保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拆解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四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做整理,经所在地环保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垫付的运费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

  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补贴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要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四十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不是满足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做审核。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四十九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必须专款专用。

  第五十一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第五十二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当落实省级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及时向各市、县财政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过预算,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五十三条 鼓励县(市、区)财政部门,优化补贴兑付方式,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第五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在政策实施期内的每年4月底前,核实我省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省财政厅依据中央财政对我省补贴资金清算结果,对各县(市、区)办理补贴资金清算事宜。

  第五十五条 省政府成立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日常工作。

  第五十六条 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指导本地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十七条 省商务厅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我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并发布细则;会同财政厅招标确定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加强对回收和销售企业的监管;做好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通过建立与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会同财政、发改、工信、环保等部门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有一定的问题和建议向上级部门报告。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对已申领的凭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发挥12312投诉服务中心职能,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举报和投诉,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我省配套资金,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加强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销售网点监管、监督检查、中标企业公示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并安排当地的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经费。

  第五十九条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家电拆解企业及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拆解任务,必要时可驻厂监管。

  第六十条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全省新闻媒体做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使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第六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第六十三条 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家电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对产品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依法对其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第六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过程中销售伪劣商品的查处,打击销售翻新旧家电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充分的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置消费者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范围开展工作,负责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的核定并公布。

  第六十六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履约保证金、罚款、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公开曝光等措施予以处罚。

  第六十七条 销售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实施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等处罚。

  1、不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销售服务问题突出(因销售网点不良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由相关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利用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恶意克扣货款、压低采购价格或其他损害供应商利益的;

  4、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虚假促销、不按期备案、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第六十八条 销售企业所属的网点出现下列行为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取消其家电以旧换新销售网点资格。

  2、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售后服务不能到达有关要求,以很多理由拖延服务的;

  4、以很多理由限定购买人消费自由的,如限定购买人选择品牌、要求购买人要事先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等行为;

  5、对销售的新家电未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或者在销售价格上将以旧换新购买人与其他普通消费者区别对待,损害购买人利益的;

  第六十九条 回收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实施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等处罚。

  1、不规范发放以旧换凭证或伪造、转让、出售以旧换新凭证,损害购买人利益或骗取财政补贴、扰乱以旧换新工作进展的;

  2、不按规定将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或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及核心部件,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

  第七十条 拆解企业如有以下行为的,由省环保厅报省政府,实施暂停或取消其拆解处理企业资格等处罚。2011年《废弃电器电子科技类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施后,三年内不得授予废弃电器电子科技类产品处理资格。

  第七十一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有以下违反商品生产和经营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行为,由各级工商和质监部门依据自身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有以下行为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出售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违者,依据《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购买人信息,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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